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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杨昆与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442号 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昆。 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442号

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昆。

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职员。

被告亚得(天津)投资发展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泾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夏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夏金生。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道雅园里2-4-201。

被告王树芸。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道雅园里2-4-201。

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典当)、杨昆诉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得商厦)、亚得(天津)投资发展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得投资)、夏金生、王树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隆典当的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原告杨昆、被告亚得商厦、亚得投资、夏金生、王树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杨昆系原告恒隆典当的员工。被告夏金生、王树芸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4日,原告恒隆典当委派原告杨昆与被告亚得商厦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亚得商厦向原告恒隆典当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止,月利率3%,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千分之3.5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亚得集团和夏金生分别出具保证合同、个人连带担保承诺书,均以担保人身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亚得商厦于2014年4月25日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其余1300万元借款至今超期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向两原告偿还借款1300万元;2、判令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494860元;3、判令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9月14日违约金748500万元;4、判令被告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夏金生、王树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原告有权对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河北区乾华园x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

2、借据;

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

4、保证合同;

5、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章程;

6、股东会决议;

7、承诺书;

8、抵押物清单;

9、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10、抵押权证;

11、个人连带担保承诺书;

1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

13、授权委托;

14、劳动合同;

15、证明一份;

16、天津市典当行业抵押合同。

四被告辩称,当时借款1500万元,提前扣除了三个月利息和一部分服务费,实际收到的是12975000元,已经还了20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期限没有异议,金额请法院判决,违约金不同意,第四项、第五项服从法院判决。

四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以原告杨昆为贷款方(甲方)、被告亚得商厦为借款方(乙方)、被告亚得投资为担保方(丙方)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乙方因为自身经营的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作为甲方债权实现的保证,由丙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保证合同作为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借款期限此笔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始,至2014年4月23日止。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利率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3%,……第七条一、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违约使用的借款部分,乙方每日应按3.5‰日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违约使用天数计算。2、乙方如逾期还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乙方除支付应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外,每日还应按借款3.5‰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违约天数计算。……”。同日,以原告杨昆为债权人,被告亚得投资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1.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借款,本金数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正。第二条保证范围2.1本担保人同意对借款人此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务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3.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被告亚得商厦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已将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乾华园x的商品房抵押典当给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若本公司在典当期满不能如期清偿典当本金和综合服务费,郑重承诺:将该商品房腾空,交给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依法变卖或拍卖,并配合处置该房产。如本人不履行该承诺:由天津恒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强制腾空该房产,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日,被告夏金生出具个人连带担保承诺书,内容为:“出借人:杨昆借款人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担保人(承诺人)夏金生身份证号码为:××借款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1、本担保人同意对借款人此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该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此连带担保期限:自还款到期日起二年内有效。”同日,原告恒隆典当作为抵押权人(甲方)、被告亚得商厦作为借款人(乙方),对前述的15000000元借款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及《天津市典当行业抵押合同(房产)》各一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为月3%,未约定利息。抵押物为河北区乾华园x号房屋与前述亚得商厦出具的《承诺书》中的担保物一致,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