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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孙旭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5377号 原告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莹。 委托代理人郭宝钧,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 被告孙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5377号

原告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莹。

委托代理人郭宝钧,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

被告孙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孙旭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2,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天津君悦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