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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卫华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玉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天津卫华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三联大厦E-1042。 法定代表人刘致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志,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杨玉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卫华老板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天津卫华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三联大厦E-1042。

法定代表人刘致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志,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杨玉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卫华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侵权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天津卫华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