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唐树伟,无职业。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保,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凯,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市文峰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发工业园西区179号。 法定代表人温学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树伟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文峰塑钢门窗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树伟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