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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403号 原告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中山门和睦北里2-5-103。 法定代表人韦建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婷,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403号

原告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中山门和睦北里2-5-103。

法定代表人韦建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婷,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生。

原告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宏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