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一×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周一×,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天津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周一×,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天津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一×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胜高、被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建欣、王文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被告行为怪异,性格偏执,原告多次提出分手。后被告怀孕,为了让孩子顺利出生,被告要求先同原告领取结婚证,等孩子拿到准生证后再行离婚,于是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女儿周二×出生。被告多次到原告的单位去骚扰,因为被告的行为原告于2013年4月被单位开除,原告目前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父母也因为被告的行为无法照看孩子,故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长期对原告施暴、折磨,轻者打嘴巴,重者要求原告跪地求饶,否则就去原告父母家里闹。2012年9月,原告从外地散心回来,一进门就遭到了被告父亲的猛打。被告还长期虐待原告父母,要挟原告父母给被告下跪。2012年11月10日,被告还将原告婚前购买的私人轿车故意破坏。被告多次在天涯论坛,发贴子公开诋毁原告及其父母的名誉,给原告的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了让孩子出生办理户口,才草率的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彼此不信任,也没有产生和建立起来夫妻感情,而且被告怪异行为和偏执的性格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严重干扰了原告父母的晚年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女儿周奕煖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汽车和家具家电,;4,共同承担夫妻的共同债务6336.86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

2、招商银行信用卡单据两张;

3、天涯论坛网页截图两份。

(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的感情深厚,夫妻恩爱,双方从认识到现在一直是亲友很羡慕的一对,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均不属实;第二,原告现在是被告和女儿的精神支柱,原、被告的女儿才一岁多一点,非常需要原告的关怀,婚后被告又患上了红斑狼疮的疾病,原告作为丈夫与父亲在家庭中需要对被告和孩子进行照顾;第三,原告诉称被告有种种不当行为是不属实的,原告在诉状上写被告经常核查其手机电话,原告还说被告长期折磨自己,这些都是子虚乌有。在结婚初期,原、被告的感情很好,原告与大学同学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原告自己写下了保证书,被告原谅了原告,并且与被告和好如初一起生活,因此证明了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反而证明了原告自己有些不良行为,被告已经原谅了原告。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照片及假日100报纸各一份;

2、北海市政府信访局出具的《群众来访事项转送办理单》及桂林晚报广告表各一份;

3、《保证书》一份;

4、《病历记录以及化验单》各一份;

5、《借条》三张。

(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的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18日原告搬走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并生育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刚一岁有余,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多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生活。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