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吕凯与吴菲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722号 原告吕凯。 委托代理人陈君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菲狄,中原地产有限公司置业顾问。 原告吕凯诉被告吴菲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722号

原告吕凯。

委托代理人陈君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菲狄,中原地产有限公司置业顾问。

原告吕凯诉被告吴菲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君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菲狄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期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0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94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欠条一份、证人。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借过钱,2014年9月18日被告入职之后三个月之后,遇到了原告的朋友,原告的朋友王乐、张斌以及原告三人逆行强行用车把被告拦下了,说被告父亲吴克刚欠他钱,当场三个人逼迫被告写下一份105000元的借据,被告现在无法和父亲联系上。不同意还款。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自吕凯借取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整,2014年1月1日还清,被告签字按手印。到期被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否认其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原、被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菲狄偿还原告吕凯借款10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被告吴菲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磊

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