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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崧,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崧,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