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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院与冯贵珍、天津市木轴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3541号 原告何培院,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何宾(原告之子),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筱雅,中国邮政储蓄杨柳青支行员工。 被告冯贵珍。 委托代理人白镜(被告冯贵珍之次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3541号

原告何培院,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何宾(原告之子),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筱雅,中国邮政储蓄杨柳青支行员工。

被告冯贵珍。

委托代理人白镜(被告冯贵珍之次女),天津力生制药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锦(被告冯贵珍之长女),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生。

被告天津市木轴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向阳3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程惠广,主任。

委托代理人商永庆,该公司副主任。

被告天津市华茂房产经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邵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立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彩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河北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权南里16号。

被告天津津滨威立雅水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号桥新乡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庆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勇,该公司职员。

原告何培院诉被告冯贵珍、天津市木轴厂(以下简称木轴厂)、天津市华茂房产经营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河北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威立雅)、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威立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依法中止审理。2012年12月17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何培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宾、袁筱雅、被告冯贵珍的委托代理人白镜、白锦、被告天津市木轴厂的委托代理人商永庆、被告天津市华茂房产经营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立泉、段彩刚、被告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庆发、傅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冯贵珍系邻里关系,被告冯贵珍居住在原告楼上,2012年2月26日晚,被告冯贵珍房屋内厕所水管破裂跑水,将原告屋内墙壁、床、家具及家用电器浸泡,使其毁损,本案被水浸泡房屋系原告之子的婚房,屋内设施均为新婚新购置,原告与多名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房屋、屋内各项设施及物品的各项损失费共计98588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2012年12月17日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屋内各项设施及物品的各项损失费33385元;2、赔偿原告从2012年3月5日到2012年9月4日的租房损失720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4、误工费2040元;以上四项共计47890元;5、对于未能鉴定的物品电脑主机、LED顶灯两个、十字绣78*62cm一个、钟表十字绣47*45cm两个、婚纱照的相框一个均要求恢复原状。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3张;

2、租房协议1份。

被告冯贵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和本案无关,跑水属实,跑水房屋属企业产权,应由跑水单位及产权人负责,与被告无关,因为漏水是厕所水表前漏水,另外:原告所述财产损失夸大,跑水事件是意外的,很短时间就关截门了,原告家中无人,电器是关闭的,不可能发生损害。原告被及时叫到了现场,原告应当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墙有部分渗漏,房屋壁纸脱落,其他是完好的。原告讲的财产价格是财产灭失的价格,不是损坏的价格。

被告冯贵珍提供证据如下:

1、关于自来水结算水表前跑水事故的经过;

2、关于结算水表前跑水事故责任的答辩;

3、关于结算水表前跑水事故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

4、关于原告所诉财产损害赔偿的答辩;

5、关于原告诉讼书财产损害不实的问题(补充关于原告财产清单金额不实的问题);

6、身份证复印件三张。

被告木轴厂辩称,被告是涉诉房屋产权单位,涉诉房屋是企业自管产,该楼于2011年5月1日将产权全权委托被告华茂公司代为管理,被告同意华茂公司的意见,对于是否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以华茂公司答辩为准。

被告木轴厂提供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代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华茂公司辩称,被告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接收该楼,代管该楼维修及日常工作,自接收后被告曾经公示公司维修电话以便居民维修,或报该片房管员,这件事情被告没有接到报修电话,在被告接手的7个月中,对于该片房屋进行了正常的维修工作,没有因维修不到位产生纠纷。跑水事件发生后被告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破损处为自来水入户截门接口处(该处系表前),责任范围不在被告管辖范围,被告管辖范围是表后,首先是入户,然后接着水表,水表后接着用户水管,被告负责的就是水表后设施的维修与管理。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被告不负有赔偿义务。

被告华茂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津滨威立雅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诉房屋属企业产,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被告不负相关责任,原告房屋系截门爆裂,不是华茂公司所述的接口处破坏,而是截门坏了。损坏的截门不是被告公司提供的,如果出现问题不是被告负责,被告有现场坏的截门的照片及被告正式截门的照片,而且也有被告当时更换截门的照片,原告的截门不属被告提供。

被告津滨威立雅提供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唐口新村6段4号楼4门405-406室,系原告名下承租的企业产房屋,被告冯贵珍居住在原告楼上的505-506室,该房屋系被告冯贵珍名下承租的企业产房屋,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被告木轴厂系原、被告承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被告华茂公司系被告木轴厂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的单位,被告津滨威立雅河北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被告津滨威立雅系被告津滨威立雅河北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单位,系原、被告承租房屋的供水单位。

原告一直缴纳房租至今,未有拖欠情形。

2012年2月26日晚11点,被告冯贵珍家中厕所内结算水表前的自来水管阀门突然爆裂,造成原告家中部分物品被水浸泡损坏。被告津滨威立雅接到报修后,立即派人维修,更换了新的阀门。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财产受损的事情,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