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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033号 原告刘××,自由职业。 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033号

原告刘××,自由职业。

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