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969号 原告冯文林, 委托代理人贾磊,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冯树明, 委托代理人王洪建,天津德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冯文林诉被告冯树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受理,于2012年11月19日,11月23日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冯文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文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冯文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