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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香与中国农业银行河东八经路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904号 原告刘玲香,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晓蕾,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东八经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增4号。 原告刘玲香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东八经路支行返还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904号

原告刘玲香,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晓蕾,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东八经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增4号。

原告刘玲香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东八经路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东八经路支行并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玲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刘玲香。

审 判 长 刘 辰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