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刘福华。 被告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史向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华诉被告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