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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春艳与刘津公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47号 申请执行人贺春艳。 被执行人刘津公。 申请执行人贺春艳与被执行人刘津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47号

申请执行人贺春艳。

执行人刘津公。

申请执行人贺春艳与被执行人刘津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4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