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47号 申请执行人贺春艳。 被执行人刘津公。 申请执行人贺春艳与被执行人刘津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4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