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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与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423号 原告丁一×。 被告从××。 原告丁一×诉被告丛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一×,被告丛颖均到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423号

原告丁一×。

被告从××。

原告丁一×诉被告丛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一×,被告丛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丁二×。原、被告共同生活8年未能磨合融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关系恶化,至男方无兴趣过夫妻生活。原告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完整的家曾经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面,消极忍耐,但被告性格偏激,强势,控制欲强,不惜喝安眠药以死相逼。原告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为了孩子能够在充满爱和和谐的环境中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丁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独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很深厚,生活一直非常温馨;自结婚后,双方外出旅行,一起享受人生,一起休闲,为了给孩子一个美好的童年回忆,从白手起家至今,双方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双方均无不良嗜好。2、原、被告偶尔发生争吵,但是很快就会和好;3、关于财产问题并不像被告说的那样,控制不透明,期满等种种现象。原告的工资存折在家中,身上带着工资卡,被告平时取了现金就放在家里固定的地方,原告随时拿走,拿走多少都可以,由于原告心很粗,曾经在高速收费站,把50元当成了20元,被告做的是财务工作,心很细致,所以被告管钱多一些;4、近来2个月被告一直是吃睡不好,为了挽回这段婚姻,被告努力着,但是改变是需要时间的,被告希望各自站在双方的角度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家庭一次机会。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丁二×,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请原告给被告一个机会,给家一个机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尚小,双方更应该多为子女考虑,而且双方之间并没有本质的矛盾,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各自改变自己的不足,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