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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于××。 委托代理人宫学琪,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铁树(被告之舅),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工人。 原告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于××。

委托代理人宫学琪,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铁树(被告之舅),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工人。

原告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宫学琪、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前原、被告之间了解不深,婚后也无共同语言。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后被告经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检测为弱精子症,被告精子成活率低,难以正常生育。原告于2010年9月妊娠,经检测胎囊异常无胎芽,无奈终止妊娠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巨大打击。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3、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精液分析化验单1份;

4、精子分析统计图表1张;

5、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精液检测报告3张;

6、SQA-V精液分析仪报告表4张;

7、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精子自动分析报告单2张;

8、病例记录1张;

9、天津市河东区向阳医院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及病理记录各1张;

10、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票1份,证明婚后买的共同财产。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因为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从2012年3月27日分居开始原、被告就谈过一次,被告和其父母一起去原告父母家,原告给了被告两份离婚协议,之后就没有协商过。现认为双方之间还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2、财产清单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曾检测为弱精子症,无法正常生育。2010年5月被告开始吃药调理,2010年8月原告受孕,2010年10月份原告被医院诊断为宫内停孕,主要原因是精子成活率低和精子畸形率高,因为不能正常生育的问题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2年3月27日,原告搬走到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患有疾病,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称一直在吃药治疗,经过治疗双方是可以怀孕的,故现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和原告单独生活,今后积极治疗,调整各自身体,努力改变分居状态。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亦应多体贴被告,给予被告一定时期进行治疗,共建和谐的家庭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