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万××,天津市和平保育院。 被告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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