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魏××。 被执行人梁××。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梁××离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住地址,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883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审 判 员 史爱民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