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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魏××。 被执行人梁××。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梁××离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魏××。

执行人梁××。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梁××离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住地址,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883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审 判 员  史爱民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