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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02-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周庆。 被执行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华。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02-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周庆。

被执行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华。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92.7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92.7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