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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汉标与李小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229号 申请执行人:朱汉标,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李小卫,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229号

申请执行人:朱汉标,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执行人:李小卫,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小卫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卫的银行存款10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