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52号 负责人刘明志。 被执行人杨鹏飞。 负责人杨庆华。 申请执行人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鹏飞、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杨鹏飞,经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可供财产且被执行人杨鹏飞不在本地,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