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民执字第153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经。 法定代表人刘鹤峰。 申请执行人刘志经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