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620号 原告任××。 被告屠××,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未出庭)。 原告任××诉被告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屠××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8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底结婚,一年后生有一子,婚后十年之中感情尚好,其后因下岗做生意需要本钱,便把原有住房卖掉,但自从做生意之后被告便经常夜不归宿,并染上赌博恶习,最后把本钱也赔掉。原告曾于2003年起诉被告与其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开庭之日也未到庭,原告撤诉。原告与被告分居将近十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没有来往,原告不知道被告下落,现原告和孩子相依为命租房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屠××离婚。 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一份; 3、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街道红星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5、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及接受诉状收据1份; 6、人民法院退费票据1份。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屠明健,现已成年。原、被告均系初婚。2003年10月8日原告曾来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2年5月18日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街道红星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3年失踪至今未归。 原告当庭自述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婚后住房,离婚后其住房问题自行解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2年5月18日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街道红星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3年失踪至今未归。无论被告因何原因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多年,应当视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住房问题,原告表示离婚后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本院依法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任××与被告屠××离婚; 二、双方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任××的住房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任××负担400元,被告屠××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韩维俊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茂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