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769号 法定代表人于游。 被执行人王慎。 被执行人刘智红。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慎、刘智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