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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堃与许志云、乔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4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堃。 法定代理人李保刚。 法定代理人邸天娥。 被执行人许志云。 被执行人乔津生。 申请执行人李堃与被执行人许志云、乔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4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堃。

法定代理人李保刚。

法定代理人邸天娥。

执行人许志云。

被执行人乔津生。

申请执行人李堃与被执行人许志云、乔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