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4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宽。 被执行人刘冲。 申请执行人天津成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