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737号 申请执行人毕桂娥。 被执行人王仲霞。 申请执行人毕桂娥与被执行人徐建伟、王仲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