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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与赵淑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号楼12A07。 法定代表人杨培胜,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自牧,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润,该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号楼12A07。

法定代表人杨培胜,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自牧,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润,该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赵淑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淑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