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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与石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花执字第00180-3号 申请执行人:胡克,男。 被执行人:石俊,男。 关于胡克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工商银行1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3.50元。依照《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花执字第00180-3号

申请执行人:胡克,男。

执行人:石俊,男。

关于胡克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工商银行1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工商银行1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其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