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花执字第00180-3号 申请执行人:胡克,男。 被执行人:石俊,男。 关于胡克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工商银行1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工商银行1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其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