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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352-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祖兵。 被执行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连刚。 关于马鞍山市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352-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祖兵。

被执行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连刚。

关于马鞍山市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44.4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44.4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