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7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仁。 法定代表人:郑绍龙。 关于盐城人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3454101826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6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3454101826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6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