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551号 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虹,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熊继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韩玉和。 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玉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