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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冠青与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99-4号 申请执行人:赵冠青,男,马鞍山市小赵面馆业主。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关于赵冠青申请执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99-4号

申请执行人:赵冠青,男,马鞍山市小赵面馆业主。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关于赵冠青申请执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583.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58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