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浩。 被执行人吴维成。 被执行人吴兴欣。 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吴维成、吴兴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