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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与吴维成、吴兴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浩。 被执行人吴维成。 被执行人吴兴欣。 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吴维成、吴兴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浩。

被执行人吴维成。

被执行人吴兴欣。

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吴维成、吴兴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爱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