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民执字第648-1号 申请执行人唐茂栋。 被执行人唐丽华。 申请执行人唐茂栋与被执行人唐丽华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64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