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785号 原告刘嘉海。 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萦东温泉公寓2号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牛世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乃荣,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海诉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嘉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嘉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刘嘉海负担。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