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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837号 原告付××。 被告王××,原在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看守所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837号

原告付××。

被告王××,原在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看守所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