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华。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 法定代表人宁新强。 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根。 申请执行人张美华与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