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00号 原告韩民生。 被告祁瑞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民生与被告祁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民生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民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韩民生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韩民生负担。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三锋 人民陪审员 韩耀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