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理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艳军,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文艺巷24号。身份证号码612730197301020014。 被执行西安长工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新村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军、西安长工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及利息19141元、违约金74805.01元,合计93946.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