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调确字第270号 申请人陶甲,****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乙,****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陶丙,****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乙,****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陶乙,****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甲与申请人陶丙、陶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陶甲与申请人陶丙、陶乙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陶甲与申请人陶丙、陶乙撤回申请。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