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爱莲与叶晓辉、吕晓瑛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6号东楼3层3号。 被执行人叶晓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向阳二区55号楼2单元2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6号东楼3层3号。

执行人叶晓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向阳二区55号楼2单元2号。

被执行人吕晓瑛,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向阳二区55号楼2单元2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晓辉、吕晓瑛给付其案款595835.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晓辉缴纳案件款5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