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6号东楼3层3号。 被执行人叶晓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向阳二区55号楼2单元2号。 被执行人吕晓瑛,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向阳二区55号楼2单元2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晓辉、吕晓瑛给付其案款595835.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晓辉缴纳案件款5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