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813号 申请执行人:方立宏,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郑义,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孟双,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义、孟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义、孟双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胜 执行员 潘德丽 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