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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清、杜金凤等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清,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三义行政村南埂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杜金凤,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清,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三义行政村南埂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杜金凤,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元。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