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执保字第103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海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蓝圣湖,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陈爱聪,曾用名陈聪,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蓝圣湖、陈爱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蓝圣湖、陈爱聪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63062.2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蓝圣湖、陈爱聪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63062.2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思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