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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民与张卫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宿埇执字第00064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民,男。 委托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卫华,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宿埇执字第00064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民,男。

委托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执行人:张卫华,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2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卫华偿还李金民现金26000,但被执行人张卫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华在你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卫华在你处的存款30000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