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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明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芜执字第01003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镜湖中路。 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芜执字第01003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镜湖中路。

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97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县湾沚镇阳光半岛房产。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叁年(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