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14-1号 原告:潘文安,男。 被告:曹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安与被告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文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文安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