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恢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 法定代理人田涛,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文喜,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路284号。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02170017。 被执行人李勇,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53号新北楼4-4-8号。身份证号码610102196705200010。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执恢字第00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