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36号 原告路新民。 被告秦双民。 被告李云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新民与被告秦双民、被告李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新民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新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路新民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路新民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三锋 人民陪审员 韩耀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