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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新民与秦双民、李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36号 原告路新民。 被告秦双民。 被告李云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新民与被告秦双民、被告李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新民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36号

原告路新民

被告秦双民。

被告李云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新民与被告秦双民、被告李云山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路新民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新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路新民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路新民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三锋

人民陪审员  韩耀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小龙

责任编辑:国平